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3年度,201號
CDEV,113,橋簡,201,202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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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子玄(原名劉亭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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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