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CORREA EDGAR JR SARMIENTO (艾格爾)
被 告 楊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3年9月16
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
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