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45號
原 告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欄所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俊名義提
起本件訴訟,然查原告業於113年4月2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慈光教
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進賢,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
參,爰命爰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更正公司名稱、法定代
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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