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845號
CDEV,113,橋小,845,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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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45號
原 告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欄所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俊名義提
起本件訴訟,然查原告業於113年4月24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慈光教
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進賢,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
參,爰命爰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更正公司名稱、法定代
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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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