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765號
CDEV,113,橋小,76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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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76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沈君祥
被 告 鄭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2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40
0元,第2期新臺幣500元,第3期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5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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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