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1122號
CDEV,113,橋小,1122,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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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丁銘軍
被 告 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
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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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