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695號
TYEV,113,桃補,695,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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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95號
原 告 蒙世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秉豐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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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