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687號
TYEV,113,桃補,687,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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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江文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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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