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682號
TYEV,113,桃補,682,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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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吳驊祐
被 告 邱冠綺
法定代理人 陳雅姿
邱定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冠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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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