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662號
TYEV,113,桃補,66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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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琮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26元(含請求金額440,447元加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7月29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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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