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13年度,90號
TYEV,113,桃簡聲,90,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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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83號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4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頃接獲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442號民 事判決,為在上訴期間內彙整上訴資料,整理與確認證據細 節建立論述,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442號事 件於民國113年5月9日及同年7月17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第2點前段謂:「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 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 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準此,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再所謂「法律上利益」 ,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
三、經查,聲請人為113年度桃簡字第4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 被告,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無訛。惟 聲請意旨僅泛稱:係為在上訴期間內彙整上訴資料、整理與 確認證據細節建立論述云云,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之法 律上利益而得聲請本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情形,難認 聲請人已盡釋明義務,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要件尚非相符。



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 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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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