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紘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雨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