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281號
TYEV,113,桃小,281,202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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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意創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91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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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創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瑞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