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1523號
TYEV,113,桃小,1523,2024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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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5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張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143,8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4,38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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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