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1229號
TYEV,113,桃小,1229,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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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趙玉瑞玲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即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 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 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 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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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