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3年度,148號
TYEV,113,桃司簡聲,148,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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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王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99年11月1日將債務人即相對人尚未清償之債權及該債權
下一切權利轉讓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再將
前開債權讓與聲請人。惟相對人戶籍住所現登記於桃園○○○○
○○○○○,致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職
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
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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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