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86號
原 告 蕭宏至
訴訟代理人 謝依宸
吳若源
王生瑞
鄭盛忠
李飛杰
被 告 許復凱
樓韋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然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所給付原告之押租金金額與原告所陳報證據不符, 則應以何者為可採,有待查證釐清,故為再開辯論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