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658號
SYEV,113,營簡,658,202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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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黃玉英吳謹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26元,應繳裁判費
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具體意見並舉證
證明被告有繼承債務之事實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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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