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645號
原 告 石云慈
被 告 黃竣揚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645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可 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