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洪敏智
被 告 黃三吉
黃秋林
黃惠卿
受訴訟告知人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陳佳文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此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利明献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其代理 權消滅,應由現法定代理人陳佳文承受訴訟,然迄未據當事 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