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張素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孟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