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張秋蓮
相 對 人 李崑榮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545號(113年度營小調字第508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4日上午11時29分在本
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王岫雯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13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