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516號
原 告 吳紫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沅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因原告未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不成立,
原告如仍欲訴訟即應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依
據及具體事實理由(詳本院前通知函),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