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王家惠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被 告 周志榮
訴訟代理人 沈素禎
被 告 陳鵬全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廉鈞律師
蘇敬宇律師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臺南市麻豆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政舉
訴訟代理人 王媗繪
林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原告所有土地之性質、排水溝興建過程及被告周志榮
、陳鵬全建物登記資料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臺南市麻豆區文正段364-1、364-2、364
-3、364-4、364-5、364-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並提
出上開土地均為原告所主張之「建地」之證據到院。
三、被告周志榮、陳鵬全應於7日內陳報其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