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3年度,162號
PCEV,113,板簡調,162,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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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王政義
王珏
王琪
王春木
陳榮貴
陳寶鳳
陳寶卿
陳寶滿
范祥
范月琴
范月鳳
呂宗原
呂婕如
王畑樹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之
0
王太山
王麗雲
王麗鵑
王寶秀
王蓁茱
王輝煌
王婷
王科評
王美惠
王塗根
陳榮堂
共 同
代 理 人 蘇飛健律師
相 對 人 宋粵台
宋超台
居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0旁鐵皮屋

宋秉榮
宋昀錡

宋淦台(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死亡)
生前設籍: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宋莉台
王恒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賴建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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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相 對 人 林品叡(即宋淦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
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其中相對人宋超台
宋昀錡因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分別於民國112年8月間
、113年8月間發布通緝,迄今尚未查獲,有臺灣高等法院通
緝紀錄表可證。因相對人宋超台宋昀錡所在不明,是以送
達相對人宋超台宋昀錡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又
相對人宋超台宋昀錡為聲請人拆除之建物之共有人,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綜上,本件無法調解,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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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