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51號
原 告 江衍山
被 告 曹定和(曹麗芳之繼承人)
曹楊廷英(曹麗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曹定和、曹楊廷英為被告曹麗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查本件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後,被告曹麗芳於同年5月8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據。又被告曹麗芳之繼承人為其父母曹定和、曹楊廷英,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憑,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