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451號
PCEV,113,板簡,451,202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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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51號
原 告 江衍山
被 告 曹定和(曹麗芳之繼承人)

曹楊廷英(曹麗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曹定和、曹楊廷英為被告曹麗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查本件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後,被告曹麗芳於同年5月8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據。又被告曹麗芳之繼承人為其父母曹定和、曹楊廷英,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憑,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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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