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
原 告 陳建德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威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馨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