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125號
PCEV,113,板簡,2125,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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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125號
原 告 魯平惠

被 告 游昇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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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