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陳詩筑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01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對於第一
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6,80
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