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741號
PCEV,113,板簡,1741,202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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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吳岳蒼
訴訟代理人 游啟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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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