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7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惠菁
郭妍伶
法定代理人 蔡惠菁
郭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雅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