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
原 告 沐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梓彤
被 告 許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9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