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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573號
PCEV,113,板小,3573,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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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57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林(歿)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俊林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訴前,已於112 年8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 其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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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