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545號
PCEV,113,板小,3545,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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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545號
原 告 余俊廷

被 告 宋東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
戶籍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而卷內亦無兩造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
,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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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