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533號
原 告 城龍遊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厚均
訴訟代理人 王淳諭
江世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妙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須有詳細記
事);⑵中和區圓通段232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⑶被
告為車位編號B2-166所有權人及每月須繳車位管理費金額為新臺
幣500元之依據。倘逾期未補正或資料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