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416號
PCEV,113,板小,3416,202410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416號
原 告 永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雅珍
原 告 溫晉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9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 林宜宣

1/1頁


參考資料
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