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161號
PCEV,113,板小,3161,2024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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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61號
原 告 皇勝秀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利

訴訟代理人 曾秀鳳
被 告 劉羽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76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並
皇勝秀鼎社區(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原告社區
住戶規約第17條之約定,被告應按月繳交管理費每坪新臺幣(下
同)100元及汽車停車費500元、機車停車費100元,合計每月應
繳6,955元,如逾期未繳應按欠繳金額計付年息10%遲延利息。詎
被告未依約繳納,迄今尚積欠民國112年9月至113年6月之管理費
及汽機車停車費共計6萬5,764元未為繳納,經原告催討無效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住戶規約、管理費繳費單
聯邦銀行超商代收系統查詢單、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
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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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