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88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鄭景嘉
鄭坤堂
張鳳勤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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