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488號
PCEV,113,板小,2488,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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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88號
原 告 張柏凱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57,000元,被告原先承諾每日攤還500元,詎於112年 7月9日後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7,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7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 提出兩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證。而被告已於 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7,000元, 及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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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