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414號
PCEV,113,板小,2414,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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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李孝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先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所
提出民事起訴狀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
事起訴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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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