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1894號
PCEV,113,板小,1894,2024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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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94號
原 告 張金達
被 告 LABOR ATTAPHON(阿塔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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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