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何水源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等與債務人何俊榮間拍賣
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
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34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
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5085號強制執行程序,在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暫停止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之再抗告,業經本院認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無再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