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3年度,748號
TPSV,113,台抗,748,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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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48號
再 抗告 人 香港商世紀互聯風險投資有限公司(VNET Venture
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上野嘉久(UENO Yoshihisa)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張仲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世偉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74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伊依兩造投資協議匯款美金270萬元予相對人,相對人卻未依約移轉股權,伊已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相對人提付仲裁,請求返還投資款。相對人所有資產除存款外,其餘投資款項、股票及不動產均易受市場波動而難以估計實際價值,且均屬易於處分而不易追索之財產。伊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縱釋明不足,亦得命供擔保以補不足。原法院竟認伊未釋明,裁定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廢棄司法事務官准許假扣押聲請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就假扣押原因未予釋明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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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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