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3年度,735號
TPSV,113,台抗,735,20241009,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735號
抗 告 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重再字第16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預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 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 納裁判費新臺幣84萬7,884元,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送達,有 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 人未具理由對原裁定提出抗告,聲明廢棄,非有理由。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