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3年度,608號
TPSV,113,台抗,608,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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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08號
再 抗告 人 張煥禎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 間外國
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假扣押,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530號),提起再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違反兩造與第三人Brilliant Apex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再抗告人與第三人合稱再抗 告人等2人)所簽署股權認購和購買協議(SHARE SUBSCRIPT ION AND PURCHASE AGREEMENT;下稱系爭協議),經香港國 際仲裁中心於民國112年3月15日作成HKIAC/A21248號仲裁判 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命再抗告人等2人向伊支付退出 價格美金8,576萬6,623元換算約新臺幣(以下未記載幣別者 均同)27億元。詎再抗告人迄未履行,且積極處分其財產, 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就再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該院裁 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再抗告人之財產在2億5,000萬元 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出異議,桃園地院裁定予以駁 回。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係依 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法定代理人Robin Ong En g Jin係基於相對人之董事身分代表相對人合法委任律師對 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相對人就其請求,已提出系爭協議、 系爭仲裁判斷以為釋明。再抗告人於系爭仲裁判斷作成之前 ,即於111年12月5日以低於市價之8億5,011萬7,000元出售 坐落桃園市○○區○○路00號房屋及基地予訴外人立德新股份有 限公司;嗣更陸續減少其在聯新集團之持股或以增資方式稀 釋其持股比例,有實價登錄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對於再 抗告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 制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亦有釋明。爰維持桃園地院所 為命供擔保准對再抗告人為假扣押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 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二、按外國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依其本國法,涉外 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係依開



曼群島法律設立登記之外國法人,Robin Ong Eng Jin係相 對人之董事,其依開曼群島公司法第66條、相對人章程第47 條及112年9月22日董事會決議,得代表相對人委任律師對再 抗告人聲請假扣押,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證明、章程、董事會 決議及開曼群島公司法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1頁以下, 本院卷第387頁以下、第447頁以下);Robin Ong Eng Jin 因而代表相對人委任蔡惠娟律師、劉彥玲律師、吳美齡律師 及陳品維律師向桃園地院聲請假扣押,亦有經駐新加坡台北 代表處認證之民事委任狀存卷足據(見桃園地院卷第23頁以 下);其法定代理權、訴訟代理權並無欠缺。次查外國仲裁 判斷,須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始與法院之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觀仲裁法第47條第1 項、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 條第2項規定,於在香港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準用之。相對 人雖已取得系爭仲裁判斷,並向桃園地院聲請承認,惟迄原 法院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時,仍未獲裁定,相對人聲請假扣 押,自非無必要。再抗告人其餘再抗告理由,略以:系爭仲 裁判斷係命伊為同意以美金8,576萬6,623元向相對人買回其 請求退回之Comfort Healthcare(Cayman) Limited 65%股 權之意思表示,並非命伊給付金錢;且該股權應計入伊償債 能力,於相對人履行退回股權之前,並無假扣押之必要等語 ,係指摘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事實 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再抗告論旨 ,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末 查再抗告人於再抗告程序提出之桃園地院112年度仲許字第1 號准予承認系爭仲裁判斷之裁定,核屬新證據,本院依法不 得予以斟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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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