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3年度,218號
TPSM,113,台聲,218,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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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8號
聲 明 人 謝國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77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3年7月11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聲明人所述有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一節,應另向原審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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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