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3年度,1983號
TPSM,113,台抗,198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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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83號
抗 告 人 王柏璟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王柏璟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2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64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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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