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699號
STEV,113,店補,699,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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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李佳雯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啟義加油油漆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
3,422元,應徵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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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