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682號
STEV,113,店補,682,202410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82號
原 告 邱子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如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5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