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663號
STEV,113,店補,663,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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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63號
原 告 劉榮焜
訴訟代理人 許峻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盛鑑(即吳徐桂香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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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