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86號
原 告 白宮露營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竟恒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吳約貝律師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楊欣梅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下午14時30分在
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11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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